湖北省力学学会章程(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湖北省力学学会。英文译名:Mechanics Society of Hubei Province(缩写:HBMS)。
第二条 湖北省力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湖北省从事力学科学技术研究的专家和学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科学研究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力学科技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湖北省的力学科技事业,为湖北省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本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本会的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珞喻路1037号,邮编43007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举办非营利的科技展览,促进民间科技合作;
(二) 参加相关的国内外学术组织及其活动;
(三) 编辑、出版、发行力学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四) 开展力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继续教育;
(五) 交流力学教育和培养力学人才的经验,促进力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教学、科研与生产相结合;
(六) 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
(七) 推广力学研究成果,为有关单位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 对湖北省重要的科技政策、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问题及有关法规的制定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政策建议;
(九) 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十) 维护本会会员与学会活动有关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具备相当学术水平,并在力学或相关学科的科技、教育、生产、出版或管理工作方面具有一定水平者;
(四)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愿意参加本会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科研、教学单位和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和会费标准;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及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本会活动计划;
(十一)筹措本会活动经费;
(十二)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三)奖励本学科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教师和学生,评选优秀学术论文、优秀书刊及优秀科普作品,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坚持民主作风,并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订会费标准。
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置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议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1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2015年11月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